銀住建規發〔2020〕6號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全市建築市場信用體係建設,強化建築市場監管,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參建各方主體行為,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住建部《關於印發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關於加強建築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的意見》(建質規[2019]9號)和自治區住建廳印發的《寧夏建築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製定了《銀川市建築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8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建築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建部《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關於加強建築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的意見》(建質規[2019]9號)及住建廳《寧夏建築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加快推進銀川市建築市場信用體係建設,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製,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是指在銀川市範圍內從事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以及注冊建築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和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黑名單”管理,是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將嚴重違反建築行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等、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依法采取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監管措施。
第四條 銀川市建築市場“黑名單”的采集、篩查、告知、申訴、列入、移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黑名單”管理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懲戒教育、逐步完善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誰處罰、誰提供”的原則,將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利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發生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對工程質量負有主要責任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較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五)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造成事故特別是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參照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對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加強監管。
第七條 對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寧夏建築市場監管服務係統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包括單位名稱、機構代碼、個人姓名、證件號碼、行政處罰決定、列入部門、管理期限等。
第八條 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年。
第九條 “黑名單”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信息采集。對符合納入“黑名單”管理條件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事故調查、監督檢查、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進行核實、取證,收集記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有關信息並填寫信息采集表。
(二)信息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息采集部門要提前告知。
(三)申訴。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對列入“黑名單”行為有異議的,在收到書麵通知7個工作日內進行申訴,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聽取申訴意見,對當事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在收到申訴書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複。
(四)列入。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按照“誰處罰、誰提供,誰監管、誰采集”的原則,由綜合執法部門提供行政處罰信息,由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寧夏建築市場監管服務係統和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及時對外公布。
(五)移出。黑名單”管理期限到期後,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違法事實得到有效整改,已經修複失信行為,並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情形的,經原列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查合格後,將其從“黑名單”中移出,並將移出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抄送“信用(中國)銀川”。
第十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對其承建或建設的工程項目加大監督檢查的頻次和力度,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限製其參與政府主導的政府采購、相關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政府購買服務等活動的資格。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等方麵依法給予限製。“黑名單”同步推送給各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不得將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列入“黑名單”的,視同列入銀川市建築市場“黑名單”。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監督單位對“黑名單”信息采集、審核確定、列入公布等環節,應建立嚴格、規範的程序,逐級審核把關,確保管理規範、公平公正。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嚴格把關。對不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問責。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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